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和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加強電梯安全監管人員、裝備和經費的保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加強電梯安全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和網絡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性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學生、學齡前兒童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第七條 推動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八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采用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產與經營
第九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遵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
電梯生產單位不得設置影響電梯使用、維護保養等涉及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障礙。
第十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以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對保修期限內的保修事項,履行保修義務;
(三)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發現電梯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問題的,提出改進建議,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向電梯使用單位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議,并向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對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對電梯的數量、參數以及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機房等建筑結構進行合理設計,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并保障消防、急救、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有關電梯配置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單位的設計配置滿足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的電梯。機場、車站、軌道交通站等公共交通場所,應當配置符合國家標準和無障礙設計規范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二條 新安裝電梯和移裝電梯應當配置視頻監控設施、應急平層裝置和備用電源。鼓勵在用電梯配置視頻監控設施、應急平層裝置和備用電源。
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軌道交通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游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置視頻監控設施、應急平層裝置和備用電源。視頻監控內容應當至少保存一個月。
第十三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受委托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第十四條 移裝電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移裝電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檢驗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技術資料不齊全或者經安全評估不符合要求的電梯不得移裝。
第十五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不得交付使用,并應當采取措施禁止電梯投入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六條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驗明電梯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以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一)未經許可生產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
(三)利用報廢、翻新部件拼裝的;
(四)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是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托人是使用單位;
(三)自行管理電梯的,所有權人是使用單位;
(四)配有電梯的場所出租、出借的,出租、出借期間,出租、出借單位是使用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第十八條因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擅自終止服務導致居民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單位缺失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所有權人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且未自行管理期間,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落實使用單位。
第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電梯,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用于戶外使用的電梯,應當符合高寒地區的氣候條件,或者采取防寒措施,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登記信息變化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使用單位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新使用單位。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中出廠技術資料和文件丟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齊。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在使用管理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開展安全培訓教育并做出記錄;
(二)建立并落實崗位責任、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等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三)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并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
(四)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做出記錄。沒有相應資質的,應當委托取得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單位維護保養電梯;
(五)對電梯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做出記錄;
(六)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立即應答,電梯轎廂照明、機房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七)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出入口和電梯轎廂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以及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電梯安全相關信息,在消防電梯首層應當張貼醒目標志;
(八)電梯出現故障、停電、發生異常情況或者遇水災、火災、地震等突發性事件時,應當對電梯是否困人進行確認;
(九)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后,在顯著位置明示禁止使用電梯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對故障原因、反應時間、處置方法等情況做出記錄,并公示;
(十)配合電信運營企業完成電梯井道內通信網絡的覆蓋,不得阻撓通信設施的安裝;
(十一)確定專人管理電梯鑰匙,并記錄鑰匙使用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居民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單位除執行本條例的其他規定之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居民住宅小區內及時公示電梯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包括維護保養單位、聯系電話、人員、內容、時間等;
(二)涉及停電的,在電梯轎廂的顯著位置張貼停電以及恢復供電的具體時間;
(三)及時處理電梯安全投訴,并做出記錄;
(四)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費用應當單獨立賬,并每年公布一次電梯相關費用的收支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置專人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安全乘梯知識;
(二)引導乘客文明有序乘梯;
(三)勸阻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不良行為;
(四)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乘客被困電梯時,按照下列程序處置:
(一)電梯使用單位知道乘客被困電梯后,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對被困乘客進行安全指導和安撫,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現場救援;
(二)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照規定時限趕赴現場,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解救被困人員。
第二十五條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設置停用標志,并在停用后三十日內告知登記機關。
電梯重新啟用時,使用單位應當自行檢查,到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乘客在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電梯安全警示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拆除、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視頻監控設施、緊急報警裝置等電梯部件以及附屬設施;
(三)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使用超載電梯;
(四)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用電梯;
(五)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或者用身體(物品)強行阻擋電梯層門、轎門正常關閉;
(六)在自動扶梯以及自動人行道上蹦跳、打鬧、逆行、在出入口滯留,擅自啟動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緊急停止裝置;
(七)在電梯轎廂內蹦跳、打鬧,推、踢、踹電梯層門、轎門,用身體倚靠、撞擊電梯層門、轎門;
(八)推行購物車、嬰兒車搭乘自動扶梯或者自動人行道(自動人行道專用推車除外);
(九)在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發生時乘用電梯;
(十)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精神病人、智障者、學齡前兒童等不能控制自身行為的人乘梯,應當有能夠確保其乘梯安全的成年人的陪護。
乘客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停止使用電梯,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第二十七條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愿、充分協商、依法合規、保障安全的原則,具體實施辦法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第三十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業務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配備相應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儀器設備,并將相關信息書面告知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相關信息改變時,應當及時書面告知;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訂電梯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
(三)按照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維護保養,保證電梯至少每十五天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四)如實記錄電梯的維護保養、故障和自行檢查情況,記錄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五)實施電梯維護保養和救援時,現場維護保養作業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六)維護保養人員在實施維護保養時應當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七)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
(八)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滿足設計、使用要求,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具有型式試驗證書;
(九)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影響電梯安全使用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電梯的;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三)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四)影響電梯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檢驗與安全評估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檢驗應當由依法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負責。
電梯的檢驗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不得從事電梯生產、經營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或者使用單位提出電梯檢驗申請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安排檢驗工作。電梯經檢驗合格的,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屬于定期檢驗的,還應當出具電梯使用標志。
電梯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和期限;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并向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四條在用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電梯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三)曾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突發性事件影響的;
(四)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居民住宅小區的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電梯安全評估單位應當出具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負責。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應當向電梯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書面報告。
第六章 監管與服務
第三十六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并對下列電梯重點監督檢查:
(一)位于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軌道交通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游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三)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四)經過安全評估認定為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在接到電梯制造、維護保養以及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等單位的報告后,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及電梯安全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電梯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舉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將移送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
第三十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信用評價制度。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進行信用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實施分類監管。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提高電梯服務、管理和監控水平,增強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第四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總體狀況。電梯安全總體狀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維護保養、檢驗等總體狀況;
(三)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四)電梯相關單位的資質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加強電梯井道通信網絡覆蓋,保持電梯內移動通信設備信號暢通。
第四十二條供電企業需要實施停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電梯生產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設置影響電梯使用、維護保養等涉及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障礙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予以處罰:
(一)電梯使用單位變更,原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新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立即應答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電梯轎廂照明、機房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以及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電梯安全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電梯出現故障、停電、發生異常情況或者遇水災、火災、地震等突發性事件時,未按照規定對電梯是否困人進行確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在居民住宅小區內公示電梯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處理居民住宅小區電梯安全投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發現乘客被困電梯后,未按照規定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現場救援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使用維護保養說明要求,制訂電梯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的,處一萬元罰款;
(三)未按照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進行維護保養的,未按規定對電梯至少每十五天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的,每年度未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電梯維護保養、故障和自行檢查情況的,并未按規定對記錄予以保存的,處二萬元罰款;
(五)實施電梯維護保養和救援時,現場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少于二人的,處一萬元罰款;
(六)維護保養人員在實施維護保養期間未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處一萬元罰款;
(七)未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在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時予以排除的,或者在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保人員未按規定時限到達現場實施救援的,處二萬元罰款;
(八)對在用電梯更換的電梯零部件不滿足設計、使用要求,不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或者安全部件不具有型式試驗證書的,處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在接到電梯制造、維護保養以及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等單位的報告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時予以處理的;
(三)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未及時受理的,屬于本部門職責未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未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未將移送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電梯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圖片文章來源于電梯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