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種設備監察局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改進電梯維護保養模式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這是我國在電梯監管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對促進電梯質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和行業健康必將產生積極而重大的影響。
從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認識:
第一、檢測是使用單位的自主行為。這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特設法第十五條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
檢測可以委托給符合條件的維保企業自行檢測,也可以委托給檢驗機構。檢驗的周期最長為一年。
第二、定期檢驗是監督性和公益性的,具有強制性。根據電梯的使用年限和具體情況確定檢驗周期。主要由特種設備技術檢查機構和公益事業單位性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統稱公益性檢驗機構)承擔電梯檢驗工作。
第三、定期檢驗的周期、項目、內容和要求都有大幅度減少,似乎會使社會減少了巨大的制度性成本。
經過仔細研究發現,有以下兩個問題很令人困惑:
第一、檢測是使用單位的自主性、市場化行為,一定是由使用單位委托的、購買方式的服務。檢測委托檢驗機構符合特設法的規定,收費是可以理解的。而委托維護保養企業的,保養企業要不要收費?如果不收費,保養企業寧肯不具備檢測條件不進行自檢測,逼著使用單位委托第三方檢測,也不會自己給自己找麻煩。如果收費,就會讓人感覺只不過是把過去的定期檢驗變換了一種形式而已。
第二、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在使用單位每年進行自行檢測基礎上,新安裝投入使用6年以內的電梯,每3年檢驗一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內的電梯,每2年檢驗一次;使用15年以上的電梯,以及學校、幼兒園、車站(含軌道交通)、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每年檢驗一次。依據這個規定,我們可否這樣理解:檢測要求每年進行一次,使用單位在電梯檢驗年度必然是承擔檢測、檢驗二次服務。特別是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每年要進行檢測、檢驗兩次服務,再加上檢驗、檢測收費,這不僅未減輕使用單位負擔,反而大大加重了使用單位的負擔,那么這種改革就失去了應有的積極意義。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可否采取如下方式把改革再向前邁出一大步?
第一、檢測歸企業,允許所有制造、維保企業對其維保的電梯設備進行自行檢測。根據特設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顯而易見,維保單位對維保設備進行自檢測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是維保企業進行服務質量自我控制的必要的條件和內在要求,是維保企業提高報務質量安全水平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更是落實法律規定的具體措施。維保企業應該根據規定具備自檢測能力,定期對所維保的設備進行自行檢測并向使用單位提供檢測報告。檢測由維保企業中具有檢驗員資格的人員實施,檢驗人員與維保企業應對檢測的結果和鑒定的結論負責。這樣就能夠真正落實維保企業的主體責任。有關費用可作為維保費用的一部分由使用單位與維保企業通過合同合理約定。
第二、維保企業未配備檢驗員和檢驗儀器、設備不符合要求的,由其委托第三方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驗人員與相應的機構、企業對檢測的結果和鑒定的結論負責。
第三、對公益性檢驗機構應該做出一些規定,從制度上杜絕消極怠工和吃拿卡要的問題。對維保企業自檢測應根據臺量配置檢驗人員。條件中規定業績1000臺,檢驗員10人,不切合實際。如果企業有1000甚至2000臺電梯,你要求它配10個檢驗員,不得虧死。也很難避免出現掛證的問題。
綜上所述,本人的建議是:電梯檢測歸企業,少收費甚至不收費,大幅度降低社會成本。能夠自檢測,應該是維保企業從業的必要條件,并經政府監管部門許可批準。電梯檢驗歸特種設備技術檢查機構和公益事業單位性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落實公益屬性,減少檢驗項目和內容,提高針對性,增加安全保障性。
文章來源于電梯訂閱號